依據《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》等 華夏銀行福州長樂支行被罰40萬元
1月10日,福建銀保監分局公布一則行政處罰信息,處罰依據之一為《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》第七條第二款。 注:《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》第七條 第七條 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,另有規定的除外。 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權屬清晰、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的租賃物為載體。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接受已設置抵押、權屬存在爭議、已被司法機關查封、扣押的財產或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財產作為租賃物。 華夏銀行福州長樂支行主要違法違規事實(案由)為信用證開證前調查不盡職。對于上述違法行為,中國銀保監會福建監管局依據《《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》第十五條、第十六條、第三十五條第(一)項,《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》第七條第二款,《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》第五條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》第二十一條、第四十六條第(五)項、第四十八條第(二)項,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長樂支行予以罰款人民幣40萬元。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閩銀保監罰決字〔2022〕61號 被處罰當事人姓名或名稱 個人姓名 李明 單位 名稱 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長樂支行 法定代表人(主要負責人)姓名 黃日耀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(案由) 信用證開證前調查不盡職 行政處罰依據 《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》第十五條、第十六條、第三十五條第(一)項,《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》第七條第二款,《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》第五條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》第二十一條、第四十六條第(五)項、第四十八條第(二)項 行政處罰決定 對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長樂支行處以40萬元罰款;對李明給予警告 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名稱 中國銀保監會福建監管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22年12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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